□本報記者餘飛
  馬來西亞航空公司MH17航班墜毀一事疑點重重,種種猜測、回應讓人理不清其中頭緒。我們該如何看待此次空難中的幾個焦點問題?《法制日報》記者為此與北京市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會長董念清展開對話。
  記者:7月17日,由荷蘭阿姆斯特丹飛往吉隆坡的MH17航班在烏克蘭境內墜毀。關於MH17航班墜毀的原因,目前有種種說法,但都還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實。就你所知,民航客機墜毀的原因有哪些?
  董念清:一般而言,民航客機墜毀的原因有三種:客機機械故障;機組成員操作不當;外部因素影響。外部因素包括目前所猜測的地面打擊或空中打擊。
  記者:MH17航班墜毀後,還有一種分析認為,可能是有人在航班上引爆爆炸裝置。
  董念清:不排除有這種可能,但幾率不大。近幾年,世界各國的機場安檢都相當嚴格。在嚴密安檢下,爆炸物品很難登上飛機。
  記者:莫斯科空軍和防空部隊前司令尤里·索洛維約夫上將表示,飛機在空中飛行大約2小時後突然從雷達屏幕消失,可以推斷是受到外力作用,而不是技術故障。美國官員也認為,飛機是被導彈擊落的。如果航班真是被導彈擊落的,肇事方應當承擔什麼責任?
  董念清: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》規定,禁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。不過,公約並沒有對如何製裁作出規定,也沒有對責任承擔作出規定。
  國際公約是參與國利益博弈的結果,其中的規定能否“落地”,關鍵在於締約國的自覺性。尤其是在沒有製裁、追責等規定的前提下,更需要締約國自覺遵守。民用航空器與戰鬥機的區別很大,應該是很容易辨別的。
  就現實而言,如果確定有國家或組織對民用航空器使用了武力,國際社會也只能對肇事方進行外交交涉、經濟製裁、輿論譴責等手段。
  不過,如果確認是國家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,根據國際法的規定,肇事國家應當承擔國家責任,包括對受害者的賠償。當然,肇事方應承擔哪些具體的責任、責任的國際法依據是什麼,這些都要視使用武力行為的具體情況而定。
  記者:MH17航班是否遭導彈擊落,還有賴於進一步的調查。有報道說,頓涅茨克當地民間武裝已在事故現場找到失事客機黑匣子,他們將把黑匣子送往莫斯科處理。有分析人士對將黑匣子送往俄羅斯一事提出疑問。在你看來,這樣的事故調查應該如何進行?
  董念清:對於MH17航班墜毀事故的調查,應在聯合國的框架下,由第三方或者中立的國際組織進行。因為只有將調查工作交給沒有利益關聯的中立方,才能保證調查的客觀公正。
  (原標題:肇事方應承擔法律責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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